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46號
TPDV,110,司促,1146,2021020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井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魚金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八百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錦織弘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三井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魚金貿易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
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
三井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魚金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百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