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9號
原 告 陳怡云
法扶律師 阮皇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間被告萬洲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
下同)28,589元、短付薪資22,500元、109年11月薪資12,000元
、業績獎金7,400元,共計70,4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
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
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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