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彭信宏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99,07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