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葉家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109年度
簡上字第2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1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4,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