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893號
TPDV,109,重訴,893,202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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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菀

曾奕祥

吳鴻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綠和新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葉德淵

參 加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663萬6,000元(即上訴人拍定之總金額,計算式:33,318
,000+33,318,000=66,63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萬7,
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
開期間內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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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和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