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應收帳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868號
TPDV,109,重訴,868,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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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王巧儀律師
江淑芬
謝轉智
林銘宏
被 告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華卡(Alessandro Vacca)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黃南星律師
被 告 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仁TAN CHONG GIN)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應收帳款債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
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台灣諾
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4日內提出被證1之Appendix A、被
證2之Appendix 1-4,及被證1、2、3、4、14及上開文件之中文
譯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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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