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924號
TPDV,109,訴,8924,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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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9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劉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零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兩造就本件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及易貸金貸款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 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易貸金貸款 約定書第4條4項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63頁),是 本院就該部分有管轄權。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規定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 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是原告與上開借款 合併請求之信用卡消費款項部分,本院亦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原告申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 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 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納 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並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20% 計算延滯利息,倘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則自債務 全部之應付還款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延滯利息,又因銀行法規定之修正公布,自104年9月 1日起,利率改依週年利率15%計算。嗣被告動支信用貸款額 度,至94年7月10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49萬243元 本金未清償。
㈡又被告於93年5月1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而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實際墊款日)起 以差別利率(最高週年利率20%;日息萬分之5.479 )逐日 計算至清償日止,嗣因銀行法規定之修正公布,自104年9月 1日起,計息利率降為週年利率15%。詎被告截至94年12月12 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本金4萬9,890元未給付。 ㈢被告另於93年5月14日向原告申請易貸金貸款,核發額度為5 萬元,依約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貸 款利率則依週年利率14.9%按日計算,若未依約還款,則喪 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 ,至94年12月16日止,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2萬116元未清償 。
 ㈣綜前所述,被告上揭應付款項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9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易貸金貸款 應行注意事項第1 條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 到期,總計積欠56萬2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爰依兩造 間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 還上開應付款項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Stor 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畫面、現 金卡交易紀錄查詢表、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查詢畫面、信用 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查詢畫面、信用卡申 請書、易貸金貸款申請書、易貸金貸款約定書、易貸金貸款 應行注意事項、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晶片金融卡約定書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5、61至65、81至83頁),其主 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 據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6,170元,應由被告 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及適 用之週年利率 1 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 (現金卡) 49萬243元 自94年7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信用卡 4萬9,890元 自94年12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3 易貸金貸款 2萬116元 自9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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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