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67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被 告 潘國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4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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