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瓔鈺
被 告 青葉服裝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卓素貞
王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青葉服裝材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青葉服裝材料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依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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