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239號
TPDV,109,訴,7239,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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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2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張志榮
被 告 黃欽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9,672元,及自民國95年2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3,418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4,515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所訂YOUBE予備金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17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合意以本院為管 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訴自有管 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23日與原告簽訂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



定書,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循環動用上開額 度內之現金,貸款期間自原告核准之日起一年,屆期倘被告 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同意,則以相同內容及期間繼 續一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以一個月為一期,按期於每 月相當日繳款,利息按年息20%固定計算(嗣因銀行法修正 利息最高上限15%),倘逾期未為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 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應付還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僅還款至109年7月24日即未再清 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499,672元,及自95 年2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迄 未清償。
㈡被告另於94年1月12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約定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 債務,對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餘款 按年息20%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嗣因銀行法修正利息最高上 限15%),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就未付之本金 ,按年息3%計付懲罰性違約金。詎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至10 9年7月20日累計積欠消費記帳93,418元,及自94年1月25日 起至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迄未清償 。
㈢被告另於94年1月28日與原告簽訂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在借 款120,000元,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循環動用上 開額度內之現金,貸款期間為五年,以一個月為一期,按期 於每月相當日繳款,利息按年息20%固定計算,倘逾期未為 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應付還款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僅還款 至94年7月28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尚有104,515元,及自94年7月29日起清償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
㈣被告上開三筆債務,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 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YOUBE 予備金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查詢明細、信用卡申



請書暨約定條款、本票影本、催收帳卡查詢明細、帳戶還款 明細等文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 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7條之23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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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