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4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楊廣榮
高玲玲
楊學昌
楊念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王兆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志慧
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土地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