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837號
TPDV,109,訴,2837,202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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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愛祥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佩穎



王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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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