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臨時董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240號
TPDV,109,法,1240,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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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文化部
代 理 人 李永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劇之家間,聲請解任臨時董事
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提出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應予補繳。
二、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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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