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422號
TPDV,109,抗,422,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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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422號
抗 告 人 禮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燕芳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燕芳為抗告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 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法定代理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如均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 規定自明。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禮驅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禮驅公司)因其唯一董事 林禮驅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死亡,不能行使職權,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字第5號裁定選任張燕芳為禮驅公司 之臨時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該件裁定、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57-161頁)。因張燕芳迄今尚未聲明承受程 序,爰依職權裁定命張燕芳為禮驅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 序人,續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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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禮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