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198號
TPDV,109,司聲,1198,202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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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邑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玫
代 理 人 王志超律師
黃怡穎律師
相 對 人 崴令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鈴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
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邑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邑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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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邑舍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邑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令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