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守台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易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吳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裁定於 民國109年7月24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次查,本件清 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本院業於110年1月11日(發文日 期)將資產表送達各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中如
附表編號1之存款及附表編號2之保單預估解約金,合計共6, 330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價值 (新台幣) 備註 1 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4,412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2 中國人壽保單(保單號碼D0000000) 1,918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