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73號
TPDV,109,司執消債更,173,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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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允貞

代 理 人 彭韻婷律師(法扶律師)
保 證 人 張木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奕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王懷恩 張德蓉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允貞(原名:張格苹)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241 號裁定於民國109年9月14日下午4 時 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 9 年11月9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9年11月11日依 消債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 示不同意(債權比例:31.38%);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 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視為同意 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68.62%,亦逾 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確答不同意之陳報狀等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 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 幣(下同)3,000元,還款期限為6 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 為216,000 元,清償成數為52.29%。又債務人為擔保更生方 案之履行,並增列其父親張木南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查張 木南任職於優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擔任小客車司機,108年



度收入為200,000元,名下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 號土地(公同共有,面積分別為885.4平方公尺、308.33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分別為9,562,320元/平方公尺、3,329,96 4/平方公尺)、名下另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西元2017出 廠國瑞汽車一部,有張木南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張木南之資 力足以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 比例,且增列更生保證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其更生方案 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此外,債務人又無消債條例第63 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3,000元,共清償72期,合計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413,079元;本金:125,981元。 3、清償總金額:216,000元。 4、總清償比例:52.29﹪;本金清償比例:82.209%。 5、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6、保證人張木南保證負擔更生方案全部清償金額216,000元。  貳、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444 26.49% 795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422 20.68% 620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190 10.7% 320 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9,397 19.22% 577 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400 6.15% 185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9,450 11.97% 359 7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9,776 4.79% 144 合計 413,079 100% 3,000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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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