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26號
TPDV,109,勞訴,126,2021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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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綺麗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雲
被 上訴人 江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勞訴字第126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30,0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薪資35,500
元/月×12月/年×5年=2,1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3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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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綺麗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