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13號
TPDV,109,勞簡,13,2021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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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英聰伍佰小站間因109年度勞簡字第13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裁定
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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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