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微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洪郁丹
洪郁蒲
再審被告 早安老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天却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天却為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 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江海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一0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權消滅,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 有公務電話記錄可稽,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再審被告新任 法定代理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再審原告亦不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 裁定命何天却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