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魏李芳卿
魏兆煌
魏向榮
魏為棟
魏陳真真
魏榮輝
魏榮泰
魏慧貞
魏慧雅
魏吳榮
魏寬毅
陳立仁
陳雅女
鄭景仁
鄭凱仁
鄭雅文
鄭雅方
鄭雅今
鄭多元
鄭名傑
鄭光媛
鄭多燦
鄭多鏗
鄭江海
魏鄭玉津
鄭金梨
曾文燦
曾光復
何燕謀
何燕平
何燕飛
王雲鳳
陳瑩真
陳侑得
陳瑩雯
陳玉姬(Lucy Yi-Chi Chang.)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凱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
原 告 魏楚鐸
魏壬臻
魏煜鎬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魏寬毅
複 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
原 告 陳章俊(Jang-June Chen)
陳偉成(日文名:田川義展)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凱仁
複 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
被 告 黃威曄(兼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黃威翰(兼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黃思嘉(兼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耀美(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曾達成
曾永祥
曾玉鳳
曾玉美
曾玉英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曾玉閨
曾香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瑜敏
被 告 曾惠珠
訴訟代理人 蘇繼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判決更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得以裁定更正之前 提,以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限 。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將「兩造公同共有被 繼承人魏李欵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 之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更正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魏 李欵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 示之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如附表依編號16至20所示之遺產 ,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等語,顯非判決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故非得以裁定更正之事項。據 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