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466號
TPDV,108,訴,5466,2021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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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洋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弓
公司)、林榮祥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經判決被上
訴人群弓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
民國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0年1月12日具狀提起上
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其餘之訴部分
廢棄,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群弓公司、林榮祥再連帶給付上
訴人4,628,379元,及自108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4,628,
3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元(至法定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同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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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