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587號
TPDV,108,訴,4587,2021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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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崔瓅文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8
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3萬9,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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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