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63號
原 告 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中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周致廷律師
被 告 洪金川
盧麗淑
陳加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進和
被 告 周寶環(JHOU,BAO-HUAN)
苟昌煥
唐淑敏
李郁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柳雲鳳
被 告 陳白琦
陳文全
徐建隆
林秋菊
陳志遠
黃寶珠
楊森(即楊浚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部分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經當事人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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