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263號
TPDV,108,訴,4263,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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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63號
原 告 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中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周致廷律師
被 告 洪金川
盧麗淑
陳加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進和

被 告 周寶環(JHOU,BAO-HUAN




苟昌煥

唐淑敏

李郁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柳雲鳳



被 告 陳白琦
陳文全
徐建隆
林秋菊
陳志遠
黃寶珠
楊森(即楊浚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部分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經當事人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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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