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121號
TPDV,108,簡上,121,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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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姚瞿宗琳
訴訟代理人 姚叔安
被上訴人 張兆翔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劉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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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