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呂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均對於民國110年1月29
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春宏工程行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88,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
上訴人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2,326,8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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