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279號
TPDV,108,建,279,202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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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文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曾文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嘉甫
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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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曾文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