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81號
TPDV,107,重訴,281,20210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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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抗 告 人 郭中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熊榮祿之遺產管理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110年1
月8日函、110年1月21日函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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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