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周大慶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周志一律師
被 告 倪素娥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
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