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張其安
被 告 戚文耀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媺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