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彭怡萍
被 告 李育憲
井恩豪
姚欣渝
游鎮嶸
楊濬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之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育憲、井恩豪、姚欣渝、游鎮嶸、楊濬紳被訴 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0 68號判決被告5人均無罪在案,而原告亦未聲請法院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 ,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附此敘明。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