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戚文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235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戚文耀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 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