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60號
TPDM,110,聲,260,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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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廷暉



被 告 江其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字第6840號、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廷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廷暉因被告江其興犯賭博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犯賭博案件,經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金額 ,出具現金共計1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民國109年9 月30日確定等情,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 )各1份在卷足憑。次查,聲請人以109年度執字第6840號指 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經 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飭警拘提被告, 亦拘提無著,且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 押等情,則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通知函及傳票送達證 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0年1月11日北市警文 一分刑字第1093025903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20日桃檢俊酉109執助4050字第1109006 587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出入監簡列表等附卷 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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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