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林貴芬
林泰北
被 告 曾振武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自緝字第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振武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 自緝字第1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 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