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298號
TPDM,110,審簡,298,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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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
第252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審易字
第2088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家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 所載事證相符,可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固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惟修正後規定僅係配合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罰金刑提高30倍之換算規定 ,將罰金刑部份換算後直接明定於該條文中,省卻迂迴適用 法律之不便,實質上並未變更該規定之法定刑,是上開條文 之修正,核係單純之文字修正,尚與修正前、後規定何者有 利於行為人問題無關,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決議之同一 法理,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 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數次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是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前曾與告訴人和解,嗣因故停止履 行,兼衡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等一切情狀 ,量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⒈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 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刑法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固採義務 沒收原則,然對於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於個案運 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 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 價額,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 ⒉本案未扣案貨款新臺幣(下同)19萬644元及如附件附表2所 示廠商之商品(價值總計7萬1960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惟告訴人前就被告任職期間造成告訴人公司之損害(包含 本案犯罪所得)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勝訴確定,有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78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告訴人 得就上開民事判決主文對被告執行,倘本院再諭知沒收,將 形成重複剝奪,而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過苛條款之適 用,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2520號
  被   告 許家偉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家偉自民國101年6月14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係盈宗商   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之1,下 稱盈宗公司)專員,負責該公司招攬業務、商品借出、收回 借出商品及收取營收帳款事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許家偉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1、2所 示時間,在盈宗公司上址,收取如附表1所示格勒皮司貿易 有限公司(下稱格勒皮司公司)等2家廠商之貨款,金額總計 新臺幣(下同)19萬644元;及收回如附表2所示晶華國際酒 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華酒店)等2家廠商之商品,商品價 值總計7萬1,960元,卻未繳回盈宗公司,變易持有為所有 ,侵占入己,致生損害盈宗公司利益。嗣經盈宗公司財務 主管陳鄢貞查覺有異,並清查帳目後,許家偉亦向其坦承 侵吞上開貨款及商品,盈宗公司始悉上情。
二、案經盈宗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家偉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原在告訴人盈宗  公司擔任業務專員,有製作借出單,其離職時未將全部財物完成交接,對於格勒皮司公司、九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九樽公司)、鈞太有限公司(下稱鈞太公司)函覆內容沒有意見,被告願意自白此部分之業務侵占罪之事實。 ㈡被告業務侵占如附表1所示貨款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楊偉奇律師、沈鴻君律師之指訴 證明被告全部之犯罪事實。 3 告訴人盈宗公司員工離職申請書、員工離職移交清冊、業務暨帳務交接清冊及借出未歸還明細表、106年5月26日錄音譯文各1份及錄音光碟1片 證明被告自告訴人盈宗公司離職時,未將附表1、2財物移交之事實。 4 告訴人盈宗公司107年12月27日函復資料、借出單各1份 證明被告擔任該公司業務期間,製作借出單,向告訴人公司領取商品(即樣品),然其未將附表1、2之貨款及商品歸還告訴人公司之事實。 5 九樽公司函暨告訴人公司銷貨單、九樽公司進貨單各1份等資料 證明九樽公司已將如附表1編號3之貨款交與被告之事實。 6 晶華酒店108年1月24日晶華(108)總字第22號函暨告訴人借出單各1份等資料 證明晶華酒店已經將附表2編號1至6商品歸還被告之事實。 7 鈞太公司107年12月13日函暨告訴人公司函 證明鈞太公司已經將附表2編號7至14商品歸還被告之事實。 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78號民事判決、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各1份 佐證被告應給付告訴人盈宗公司損害賠償金額103萬2914元(其中包括如附表1、2財物)之事實。 二、核被告許家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如附表1、2所示之告訴人盈宗公司財 物,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之法益,主觀上均 係基於單一業務侵占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一罪。又被告因業務侵占所得 之上開財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另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 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之意 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行為,苟 係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據為己有,即應論以侵占 罪,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處斷,此有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 402號判例足資參照,又按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所為之侵占



,為特殊之背信行為,故侵占罪成立時,雖其行為合於背信 罪之構成要件,亦當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最高 法院27年滬上字第72號判例可參,經查,被告就背信部分縱 構成犯罪,亦應逕論業務侵占罪,從而與上揭起訴部分有一 罪關係,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
三、另告訴意旨認被告許家偉另於如附表3、4所示時間,在告訴  人公司上址,亦收取如附表3所示宏京酒業有限公司(下稱宏 京公司)等4家廠商之貨款(金額總計54萬8744元)及收回如附 表4所示新竹喜來登大飯店(下稱喜來登飯店)等16家廠商之 商品(商品價值總計119萬5,746元),卻未繳回告訴人公司, 並將之以易持有為所有方式侵占入己,致生損害告訴人公司 利益,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同法第33 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1)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 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 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 (2)被告於偵查中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嫌,辯稱:伊之前在告訴 人公司擔任業務專員,離職時只有完成部分交接,有些貨款 及商品也沒有特別註明,伊承認有業務侵占部分貨款及商品 (被告坦承部分已提起公訴),但其他部分應該沒有等語。經 查,
1.質之告訴代理人沈鴻君律師陳稱:被告離職時沒有完整交接  ,告訴人公司職員陳鄢貞事後找被告,被告有向伊坦承業務 侵占部分貨款及商品,告訴人公司會依據廠商函覆內容修正 告訴範圍等語,核與被告所辯大致相符,復有告訴人公司員 工離職申請書、員工離職移交清冊、業務暨帳務交接清冊及 借出未歸還明細表、106年5月26日錄音譯文各1份及錄音光 碟1片在卷為憑,是被告自告訴人公司離職時,僅完成部分 交接手續,兩造就被告業務侵占財物範圍各執一詞,實難僅 以告訴人公司片面指訴,率論被告就如附表3、4所示之財物 有何業務侵占犯行,
2.參以㈠奇奕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奕公司)108年1月  4日函載有「說明:...經本公司內部查核106年度會計憑證 及帳本等資料,並無收到該筆銷貨單客戶簽收留存聯及銷貨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意即本公司查無曾有支付該筆貨款之 金額」、「本公司無從得知該單據所載示之商品流向為何。



另本公司特查105年度公司會計憑證及帳本單據等資料,並 無查出自盈宗商事股份有限公司該借出單據上所示之商品, 意即亦無歸還之情事。」等內容;㈡恩臨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恩臨公司)107年12月17日函載有「本公司從未跟盈宗商事股 份有限公司採購該公司所提示之5張銷貨單的產品,亦從未 收到該5張銷貨單所對應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對於該公 司所提示之銷貨單證與發票之情事一無所知」、「本公司從 無自盈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借、取得或經手過該公司所提 示之8張借出單據上貨品,即無所謂歸還物品之問題。對於 該公司所提示之產品借出單之情事一無所知」等內容;㈢博 西家用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西電器公司)108年1月14日 函載有「說明:...二、...系爭標的為煮蛋壺一個,惟經本 公司查核並無向盈宗公司請求出借煮蛋器一事,且並無收受 之紀錄。」等內容;㈣金醇臻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醇公司 )函載有「未有借用所載用品與積欠款項事宜」等內容;㈤連 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連文公司)函載有「我司並無收到附件 所列該等貨品,故無法提供任何資料」等內容,此有奇奕公 司、恩臨公司、博西電器公司、金醇公司、連文公司函覆資 料各1份附卷為憑,此部分亦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侵 吞附表3、4所示之財物,可見該等公司均未交付附表3所示 貨款或歸還附表4所示之商品與被告,是告訴人指訴本案就 附表3、4所示財物,已難認有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或致生損害告訴人公司利益之犯行,核與刑 法業務侵占、背信之構成要件尚有未洽,實難遽論其以該等 罪責相繩。然此部分因與上開已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 犯關係,屬於實質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 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 暄 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侵占時間 客戶名稱 侵占貨款金額(元) 1 105/08/24 格勒皮司公司 123,872 2 105/08/24 格勒皮司公司 44,352 3 106/05/03 九樽公司 22,420
附表2
編號 侵占日期 客戶名稱 侵占商品名稱 數量 商品價格(元) 1 103/02/21 晶華酒店 14cm方形盤 1 460 2 103/02/21 晶華酒店 16cm麵包盤 1 390 3 103/02/21 晶華酒店 16cm圓盤 1 450 4 103/02/21 晶華酒店 16cm麵包盤 1 390 5 103/02/21 晶華酒店 16cm麵包盤 1 390 6 103/03/10 晶華酒店 PARIS/公杯瓶1250ml 1 3,680 7 104/05/13 鈞太公司 THE FIRST/伯根地紅酒杯 #140 3 11,400 8 104/05/13 鈞太公司 THE FIRST/波爾多紅酒杯 #130 4 15,200 9 104/05/13 鈞太公司 THE FIRST/白酒杯(Chardonnay) #122 3 11,400 10 104/05/13 鈞太公司 FORTISSIMO/白酒杯 #0 12 7,200 11 104/05/13 鈞太公司 FORTISSIMO/紅酒杯 #1 11 6,600 12 104/05/13 鈞太公司 FORTISSIMO/香檳杯 #7 10 6,000 13 104/05/13 鈞太公司 FORTISSIMO/波爾多紅酒杯 #130 6 3,600 14 104/05/13 鈞太公司 FORTISSIMO/伯根地紅酒杯 #140 8 4,800
附表3
編號 侵占時間 客戶名稱 侵占貨款金額(元) 1 105/08/30 宏京公司 90,810 2 105/10/13 宏京公司 2,376 3 105/10/27 宏京公司 94,500 4 105/11/02 格勒皮司公司 1,428 5 105/11/02 格勒皮司公司 26,250 6 105/11/07 格勒皮司公司 1,611 7 105/11/28 格勒皮司公司 25,394 8 105/11/30 格勒皮司公司 2,400 9 105/12/15 宏京公司 70,200 10 106/01/19 奇奕公司 4,927 11 106/01/13 格勒皮司公司 2,851 12 106/01/16 宏京公司 52,800 13 106/01/24 宏京公司 18,533 14 106/02/07 宏京公司 54,000 15 106/02/13 恩臨公司 40,128 16 106/02/16 恩臨公司 2,852 17 106/02/20 恩臨公司 7,524 18 106/02/24 恩臨公司 30,096 19 106/02/24 恩臨公司 20,064
附表4
編號 侵占日期 客戶名稱 侵占商品名稱 侵占數量 商品價格(元) 1 103/02/27 喜來登飯店 CRU CLASSIC/白酒杯 #2 1 720 2 103/02/27 喜來登飯店 CRU CLASSIC/波爾多紅酒杯 #130 1 720 3 103/02/27 喜來登飯店 BASIC BAR/白酒杯 #0 1 550 4 103/04/07 欣葉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葉公司) TASTE/紅酒杯 #1 1 680 5 103/04/07 欣葉公司 德國蔡司紅酒杯506ml 1 420 6 103/05/20 盈宗公司 拭杯布 2 580 7 103/05/23 盈宗公司 醒酒器清潔專用鋼珠 2 1,000 8 103/06/03 盈宗公司 PURE/香檳杯 #7 5 3,600 9 103/08/08 盈宗公司 拭杯布 1 290 10 103/08/08 盈宗公司 醒酒器清潔專用鋼珠 1 500 11 103/08/12 威爾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威爾森公司) FORTISSIMO/波爾多紅酒杯 #130 2 1,200 12 103/08/12 威爾森公司 CONVENTION/威士忌杯 #60 2 800 13 103/08/12 威爾森公司 BANQUET/平底杯 #14 2 960 14 103/08/12 威爾森公司 拭杯布 2 580 15 103/08/12 威爾森公司 醒酒器清潔專用鋼珠 2 1,000 16 103/10/08 盈宗公司 HOMMAGE COMETE /紅酒杯 #1 2 5,600 17 103/10/08 盈宗公司 HOMMAGEGLACE/紅酒杯 #1 2 5,600 18 103/10/17 盈宗公司 5-PC圓盤組 2 7,200 19 103/10/17 盈宗公司 5入碗 2 5,360 20 103/11/20 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 !咖啡對杯+碟 1 6,960 21 103/12/18 喜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客公司) FINO/氣泡酒杯 #7 1 2,950 22 103/12/18 喜客公司 ENOTECA/伯根地紅酒杯 #140 1 2,800 23 103/12/18 喜客公司 THE FIRST/醒酒壺 1500ml 1 5,200 24 103/12/18 喜客公司 GRACE/香檳杯 #77 8 25,600 25 103/12/30 盈宗公司 拭杯布 6 1,740 26 104/01/06 盈宗公司 Concerto/伯根地紅酒杯 #140 1 600 27 104/01/20 喜客公司 拭杯布 2 580 28 104/03/11 盈宗公司 !咖啡對杯+碟 1 6,960 29 104/04/17 盈宗公司 SCHOTT 對杯空盒 42 0 30 104/05/14 博西電器公司 煮蛋壺 475ml 1 1,600 31 104/06/03 格勒皮司公司 FORTISSIMO/白酒杯#0 6 3,600 32 104/06/03 格勒皮司公司 FORTISSIMO/紅酒杯 #1 5 3,000 33 104/06/10 格勒皮司公司 CLASSICO/紅酒杯 #0 1 480 34 104/06/10 格勒皮司公司 CLASSICO/白酒杯 #3 1 480 35 104/06/10 格勒皮司公司 DIVA/醒酒壺500ml 1 2,500 36 104/06/10 格勒皮司公司 VINA/伯根地酒杯 #0 1 650 37 104/06/10 格勒皮司公司 VINA/白酒杯 #2 1 700 38 104/06/10 盈宗公司 THE FIRST/品酒杯 #0 4 15,200 39 104/06/23 盈宗公司 IVENTO/5款個人杯組 1 2,000 40 104/07/06 盈宗公司 THE FIRST/品酒杯 #0 40 152,000 41 104/07/06 盈宗公司 THE FIRST/波爾多紅酒杯 #130 20 76,000 42 104/07/06 盈宗公司 THE FIRST/香檳杯 #77 40 152,000 43 104/07/09 金醇公司 VINA/伯根地酒杯 #0 1 650 44 104/07/09 金醇公司 VINA/香檳杯 #7 1 700 45 104/07/09 金醇公司 VINA/波爾多紅酒杯 #130 1 700 46 104/07/09 金醇公司 VINA/伯根地紅酒杯 #140 1 700 47 104/07/14 盈宗公司 ENOTECA/紅酒杯(Chianti) #0 4 11,200 48 104/07/14 盈宗公司 ENOTECA/紅酒杯(Rioja) #1 4 11,200 49 104/07/14 盈宗公司 ENOTECA/白酒杯 #2 2 5,600 50 104/07/14 盈宗公司 ENOTECA/白酒杯(Chardonnay) #122 2 5,600 51 104/07/14 盈宗公司 ENOTECA/白酒杯(Sauvignon Blanc) #123 2 5,600 52 104/07/30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華酒店 ) PURE/香檳杯 #7 1 720 53 104/07/30 晶華酒店 BASIC BAR/水壺(2號) 1 3,200 54 104/08/04 盈宗公司 BEERGLASSES/啤酒杯 400ml 1 680 55 104/08/07 恩臨公司 THE FIRST/伯根地紅酒杯 #140 8 7,600 56 104/08/07 恩臨公司 THE FIRST/波爾多紅酒杯 #130 8 30,400 57 104/08/07 恩臨公司 THE FIRST/香檳杯 #77 12 45,600 58 104/08/07 恩臨公司 THE FIRST/香檳杯 #9 8 30,400 59 104/08/24 恩臨公司 CIRQUO / 醒酒器 1 16,000 60 104/09/11 欣葉公司 18CM圓盤 1 980 61 104/09/11 欣葉公司 19CM圓盤 1 1,000 62 104/10/05 連文公司 FORTISSIMO/白酒杯 #0 1 600 63 104/10/05 連文公司 FORTISSIMO/紅酒杯 #1 1 600 64 104/10/05 連文公司 FORTISSIMO/香檳杯 #7 1 600 65 104/10/05 連文公司 FORTISSIMO/波爾多紅酒杯 #130 1 600 66 104/10/05 連文公司 FORTISSIMO/伯根地紅酒杯 #140 1 600 67 104/10/05 連文公司 德國蔡司白酒杯349ml 1 420 68 104/10/05 連文公司 德國蔡司紅酒杯506ml 1 420 69 104/10/05 連文公司 德國蔡司波爾多紅酒杯633ml 1 420 70 104/10/05 連文公司 德國蔡司伯根地紅酒杯783ml 1 420 71 104/10/05 連文公司 德國蔡司香檳杯228ml 1 420 72 104/10/13 欣葉公司 16CM圓盤 1 880 73 104/11/23 盈宗公司 DIVA/醒酒壺250ml 3 6,000 74 104/12/01 格勒皮司公司 德國蔡司白酒杯349ml 6 2,520 75 104/12/03 格勒皮司公司 7.5cl奶罐 2 1,460 76 104/12/17 盈宗公司 DIVA/波爾多酒杯 #22 5 3,750 77 104/12/21 盈宗公司 HOMMAGE CARAT/菸灰缸 #147 1 4,000 78 104/12/21 盈宗公司 THE FIRST/伯根地紅酒杯 #140 1 3,800 79 104/12/25 恩臨公司 DIVA/醒酒壺250ml 2 4,000 80 105/01/08 恩臨公司 FINO/波爾多紅酒杯 #130 10 29,500 81 105/01/26 格勒皮司公司 BANQUET/烈酒杯 #35 6 2,580 82 105/02/01 格勒皮司公司 DIVA/白酒杯 #2 6 4,500 83 105/02/03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PURE/平底杯 #42 1 720 84 105/02/15 盈宗公司 THE FIRST/伯根地紅酒杯 #140 1 3,800 85 105/02/22 格勒皮司公司 BEER BASIC/長啤酒杯 300ml 6 410 86 105/02/26 格勒皮司公司 DIVA/醒酒壺漏斗 1 2,500 87 105/02/26 格勒皮司公司 VINA/白酒杯 #2 12 8,400 88 105/02/26 格勒皮司公司 VINA/香檳杯 #7 36 25,200 89 105/02/26 格勒皮司公司 DECANTER/乾燥壺 1 1,500 90 105/02/26 格勒皮司公司 VINA/長酒杯 #60 2 1,400 91 105/02/26 格勒皮司公司 IVENTO/5款個人杯組 1 2,000 92 105/02/26 格勒皮司公司 搖搖杯(2入) 1 1,350 93 105/02/26 格勒皮司公司 拭杯布 2 580 94 105/03/29 格勒皮司公司 PARIS/威士忌杯 #60 1 480 95 105/04/08 盈宗公司 CLASSICO/醒酒壺 750CC 1 2,800 96 105/04/08 盈宗公司 CRU CLASSIC/醒酒壺 1 2,880 97 105/04/08 盈宗公司 搖搖杯(2入) 3 4,050 98 105/04/08 盈宗公司 BARSPECIAL/威士忌杯 6 4,500 99 105/05/12 格勒皮司公司 THE FIRST/伯根地紅酒杯 #140 1 3,800 100 105/05/12 盈宗公司 PURE/紅酒杯 #1 1 720 101 105/05/12 盈宗公司 TOSSA/酒瓶 1 5,800 102 105/05/12 盈宗公司 ICEBERG/威士忌杯#60 6 2,880 103 105/05/13 恆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怡公司) 餐匙(18/10) 1 240 104 105/05/13 恆怡公司 餐叉(18/10) 1 240 105 105/05/13 恆怡公司 餐刀 1 230 106 105/05/13 恆怡公司 點心匙(18/10) 1 190 107 105/05/13 恆怡公司 沙拉叉(18/10) 1 190 108 105/05/26 盈宗公司 THE FIRST/伯根地紅酒杯 #140 1 3,800 109 105/05/26 盈宗公司 THE FIRST/波爾多紅酒杯 #130 7 26,600 110 105/05/26 盈宗公司 THE FIRST/白酒杯(Chardonnay) #122 6 22,800 111 105/06/13 格勒皮司公司 THE FIRST/品酒杯 #0 2 7,600 112 105/06/13 盈宗公司 BEERGLASSES/啤酒杯 410ml 1 790 113 105/06/13 盈宗公司 THE FIRST/品酒杯#0 4 15,200 114 105/06/17 盈宗公司 THE FIRST/品酒杯#0 20 76,000 115 105/07/20 盈宗公司 DIVA/波爾多紅酒杯 #130 1 750 116 105/07/20 盈宗公司 FORTISSIMO/波爾多紅酒杯#130 1 600 117 105/07/21 盈宗公司 THE FIRST/品酒杯 #0 12 45,600 118 105/07/22 盈宗公司 BARSPECIAL/威士忌杯 1 750 119 105/07/27 恩臨公司 THE FIRST/品酒杯 #0 12 45,600 120 105/08/01 盈宗公司 FORTISSIMO/香檳杯 #7 12 7,200 121 105/08/02 奇奕公司 AUDIENCE/醒酒壺 750ml 1 2,880 122 105/08/02 奇奕公司 BASIC BAR/格拉帕酒杯#155 1 550 123 105/09/22 盈宗公司 德國蔡司波爾多紅酒杯633ml 1 420 124 105/09/22 盈宗公司 德國蔡司伯根地紅酒杯783ml 1 420 125 105/09/22 盈宗公司 SCHOTT 對杯空盒 1 0 126 105/10/18 盈宗公司 PURE/馬丁尼杯# 86 1 720 127 105/11/04 奇奕公司 BAR SPECIAL/格拉帕酒杯 #155 2 1,500 128 105/12/08 香港商酒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CLASSICO/醒酒壺 750CC 1 2,800 129 105/12/09 恩臨公司 THE FIRST/波爾多紅酒杯 #130 6 22,800 130 105/12/28 恩臨公司 PURE/波爾多紅酒杯 #130 4 2,880 131 106/01/11 恩臨公司 THE FIRST/品酒杯 #0 8 30,400 132 106/02/24 盈宗公司 侍酒刀-牛角(黑) 1 8,800 133 106/02/24 盈宗公司 侍酒刀-鹿角 1 10,500 134 106/03/27 盈宗公司 侍酒刀-杜松木 1 8,500 135 106/4/10 辰燿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辰燿公司) 德國蔡司白酒杯349ml 30 3,150 136 106/4/10 辰燿公司 CONVENTION/啤酒杯 #42 18 2,376 137 106/4/13 辰燿公司 德國蔡司波爾多紅酒杯633ml 48 5,040 138 106/04/18 展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德國蔡司白酒杯349ml 400 7,980 139 106/4/21 辰燿公司 德國蔡司白酒杯349ml 18 1,890 140 106/4/21 辰燿公司 德國蔡司波爾多紅酒杯633ml 24 2,520 141 106/4/21 辰燿公司 德國蔡司伯根地紅酒杯783ml 18 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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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酒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葉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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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醇臻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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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酒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京酒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