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陳○亞 年籍詳卷
簡○○ 年籍詳卷
被 告 周昭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8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80號),經 原告陳○亞、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 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2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 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2人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審交易卷 第57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