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孟卉羚
林濬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鍾亦奇律師
洪文意律師
被 告 陳福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