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95號
TPDM,110,單禁沒,95,202102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荐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淡黃色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肆參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荐濂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768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月9日確定,並於110年1月8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因扣案之淡黃色香菸1支, 經鑑驗後為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淡黃色香菸1支(驗餘淨重0.4346公克) ,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 字第47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1月8日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則參照前開說明,扣案之淡 黃色香菸1支,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 告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