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長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以下簡稱 北部巡防局)查獲被告陳長榮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非他命」(以下簡稱MDMA)、「麥角二乙胺」(下稱LCD) 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的第二級毒 品,不得非法運輸,且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 規定公告的管制進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竟基於運輸第二 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的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22日前 某日至6月1日間,在他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4樓的居所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不詳網站 上訂購毒品,並以利用不知情的郵務業者自國外將前述毒品 以國際郵包航空寄送方式運送來臺,以此方式運輸毒品入境 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北部巡防局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2項的運輸第二級毒品、同法第11條第2項的 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的私運管制物品 進口等罪嫌。上述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07年2月27日,以10 6年度偵字第12146號、第12837號、第12838號、第21333號 、第254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 分別檢出MDMA、LCD成分,乃屬於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之。
二、含MDMA、LCD成分的物品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刑法有關於沒收的相關規定,已於104年12月17日、105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 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的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 徵、追繳、抵償的規定,不再適用。只是,查獲的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36條規定,上述修正規定 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據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 法有關違禁物沒收的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也有明文 。含MDMA、LCD成分的物品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的 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檢察官於有前述情形時,自得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北部巡防局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的運輸 第二級毒品、同法第11條第2項的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 私條例第2條第1項的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2月2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2146 號、第12837號、第12838號、第21333號、第25448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這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證。而承辦員警查 獲本案時,扣得如附表所示的物品,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 成分能力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結果,分別檢出MDMA、LCD成分等情,也有如附表所示 的鑑定書在卷可稽,乃屬查獲的第二級毒品,參照上述規定 及說明所示,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適用的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彩色紙片(毒郵票)20張 第二級毒品LCD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6年7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 藍色長方形錠劑96顆 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共約35.1988公克) 同上 3 橘色錠劑10顆 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共約4.45公克,剩餘9顆) 法務部調查局106年5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62350910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