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54號
TPDM,110,單禁沒,154,2021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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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樂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 年度執聲字第26
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貳點玖伍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樂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惟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 1 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46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 可憑。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 包(驗餘淨重2.95公克), 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 玻璃球吸食器1 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北市鑑毒字第50  3 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11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參(見107 年度 毒偵字第4693號卷第51、5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違禁 物無訛,又客觀上無法將毒品殘渣與玻璃球吸食器本身完全 析離,是該吸食器連同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整體視為 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 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



予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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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