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49號
TPDM,110,單禁沒,149,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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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晧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
第452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
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晧峰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 度毒偵字第4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 1個,經送驗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 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次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係因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乙情 ,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毒偵字卷第6至7頁、第37頁正反面 ),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2張附卷可考(見毒偵字卷 第11至13頁、第21頁)。末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經送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經乙醇沖洗,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局107年10月23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 第49頁),因該吸食器與其內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悉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 為第二級毒品,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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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