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45號
TPDM,109,附民,545,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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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45號
原 告 林亮均

被 告 王保文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0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免訴(109年度 易字第807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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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