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938號
TPDM,109,訴,938,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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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國光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22391號、23352號、23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事 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營利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輪流持其所有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行動電話供其聯絡販賣毒品事宜 ,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及交易 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程韻如許清貴,共計13次。嗣 經員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甲○○持用之如附表二所示之門 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於民國109年6月17日13時許,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甲○○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住處 執行搜索,扣得上開供其聯絡販賣毒品所用、如附表二所示 之行動電話,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 為證據(本院卷第71頁至第72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 成情況均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依前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購毒者程韻如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一卷 第173頁至第188頁、第387頁至第393頁)、證人劉永煌於警 詢、偵訊中之證述(偵一卷第459頁至第471頁、第505頁至 第509頁,偵四卷第23頁至第25頁)、證人即購毒者許清貴 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偵一卷第249頁至第267頁、第399 頁至第401頁)相符,並有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譯文卷存頁 碼、內容如附表一之一)。另員警於109年6月17日13時許,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住 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供被告聯絡販賣毒品所用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乙情,有本院搜 索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附卷可稽(偵一卷第41頁至第47頁)。㈡、按甲基安非他命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 ,當亦各有差異,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 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 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 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 「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 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因帳冊記載致價量至臻明 確外,確實難以究其原委。然按一般民眾之普遍認知,毒品 價格非低、取得不易,且毒品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 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殊無必要甘冒持有毒品 遭查獲、重罰之極大風險,無端親送至交易處所,或於自身 住處附近交易毒品,抑或購入大量毒品貯藏之理,而平添為 警查獲之可能。從而,除確有反證足資認定係基於某種非圖 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 ,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致知過坦承 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查,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認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每次獲利約20 0 元等語,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0頁) ,足見被告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可從中 牟利,而有營利之主觀意圖,當可論斷。
㈢、綜上,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認定 事實之依據。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之 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 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 之結果而為比較,再整個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不 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查,被告為附表一所示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別為以下修正, 就行為時法及裁判時法何者有利於被告,說明如下:⒈ 第4條第2項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 修正前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 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 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之最重刑度均經提高,並未 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⒉ 第17條第2項同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 ,修正前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本條項之 適用,限於被告在偵查中及「歷次事實審審級」法官宣示最 後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有自白,方有適用,相較於依修正前規 定,被告只須在偵查及審判階段各有1次以上之自白,不論 該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其後有否翻異,均得認有該條項 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者,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 於被告。
⒊ 綜合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被告 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 定。
㈡、論罪  
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毒品,不得販賣、持有。是核被告就附表一 各次犯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各次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刑之減輕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
按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 所謂偵查階段之自白,包括行為人在偵查輔助機關及檢察官 聲請法院羈押訊問時之自白在內。又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 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 告知;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 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第96條分別定有明 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0 條之2 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 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於起訴 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 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 詢及偵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 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 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 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 ,自與法律規範之目的齟齬,亦不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之基 本訴訟權。故而,在承辦員警未行警詢及檢察官疏未偵訊, 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只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 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從而,就此例 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 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5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同理,倘檢察官訊問之事項過於籠 統、粗率,而欠具體;或被告已大致承認販賣毒品犯行,僅 因記憶不清等原因,就部分犯行或有爭執,檢察官就被告坦 承犯行範圍未詳加追問,就其爭執部分亦未再予釐清,錯失 讓被告自白之機會,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及說明,宜從寬認定 仍有上開減刑寬典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上訴字第16 3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3、編號5至編號13所示 之販毒犯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均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分別減輕其刑。⑵、被告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販毒犯行,於本院中坦 承不諱,而於偵查過程中,員警提示當日通訊監察譯文予被 告辨認,被告明確陳述譯文中所提之「酒」實為「甲基安非 他命」之代號,當日其有與許清貴以電話聯繫販賣毒品事宜 ,但當日並無交易成功等語(偵一卷第23至第24頁),嗣於 同日檢察官偵訊過程,經檢察官提示相同譯文予被告辨識, 被告亦稱該譯文為其與許清貴之對話內容,譯文中的「酒」



是「甲基安非他命」的代稱,當日許清貴要買甲基安非他命 ,且也有與許清貴見面,但因為許清貴不肯給錢,所以「好 像」沒有交易等語(偵一卷第429頁),由被告上開警詢、 偵訊陳述內容中觀之,被告已坦承有與許清貴聯繫販毒事宜 並碰面,僅因記憶不清且與許清貴交易多次,故無法明確確 認當日有無交易成功,而檢察官在被告記憶不清之情形下, 未能提示其他證據予被告辨識或回憶,或傳喚許清貴命予被 告與其對質,致被告無從於偵查中針對該次販毒行為自白, 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 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 ,徵諸前開說明,就被告此部分犯行,亦應依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
  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 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為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明定。而所謂「供出毒 品來源,因而查獲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 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 或調查),並因而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 92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 他命犯行,被告於警詢中供稱甲基安非他命之上游為綽號「 賢弟」之男子,經員警提示犯罪嫌疑人照片,被告指認蔡OO 為「賢弟」等情,有警詢筆錄在卷可憑(偵一卷第33至第39 頁);又員警先於109年6月17日查獲被告販毒犯行,因被告 於警詢中供述其毒品上游為「蔡OO」,員警因而於109年7月 22日查獲蔡OO到案,並將蔡OO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移送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等情,有基隆市警察局110年1月8日基警 刑大偵一字第1100030002號函文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03頁 )。再蔡OO經員警移送涉嫌於109年3月至5月間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之犯行,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此 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73號、10 9年度偵字第28364號起訴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9至第83頁 )。雖蔡OO上開遭查獲並經起訴之最早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被告之日期(即109年3月17日),係在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即109年1月8日)之後,然 因被告於警詢中即供稱其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均為蔡OO,本 院審酌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日 期為109 年1月8 日,與蔡OO上開遭查獲、最早販賣甲基安 非他命予被告之犯行即109 年3月17日,間隔約2餘月,時點 並非相差甚遠,可見被告供稱其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販賣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上游為蔡OO等語,非不可採信,本院並考 量該條減輕事由既係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 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宜從寬認定,堪認被告就附 表一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有因被告之供述因而 查獲甲基安非他命上游蔡OO,爰就被告如附表一編所示之犯 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⒊、按刑法第71條第2 項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 之數減輕之」。因被告所犯上開販賣毒品之罪,因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因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最多得減 輕至三分之二),故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 規定(最多得減輕至二分之一)減輕後,再依同條例第17條 第1 項規定遞減之。
四、科刑:
㈠、宣告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前科,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 非佳,且明知毒品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秩 序,仍無視法律禁令,竟貪圖不法利得,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牟利,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 之金額為2,500元至10,000元之間,且其販賣之對象僅2人, 販賣對象為被告認識之人,被告並非向不認識之人兜售毒品 ,被告非屬大量販賣之大盤或中盤毒梟;兼衡其自述高中肄 業、左眼失明、罹患糖尿病,健康狀況不佳,前擔任游泳教 練,現身體狀況已無法繼續工作,需仰賴兄長接濟之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24頁、第125頁、第127頁至第129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㈡、定執行刑:
  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 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 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取限制加重原則,資為 量刑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比例原則支配,使以輕重得 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 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 ,各罪間犯罪態樣類似,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1月8日至同 年6月4日間,販賣對象僅2人,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 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



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 性原則;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 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 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 行為之不法,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被告所犯如附 表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
㈠、按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 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又按「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 第14條第1 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刑法 關於沒收之規定,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購毒者聯繫 交易毒品事宜所用,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亦被告所有,供其與附表一編號1、編號3至編號 13所示之購毒者聯繫交易毒品事宜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訊中 供承在卷(偵一卷第20頁),並有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可佐,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 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各有明文。查,被告如 附表一所示之販毒犯行,被告均有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販毒 價金,業據被告於本院中供認在卷(本院卷第68頁),屬被 告因販毒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於被告如附表一所示 之各次販毒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上開多數宣告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 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 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附表一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過程 主 文 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種類、與金額(新臺幣) 1 程韻如(由劉永煌前往交易 ) 109年1月8日8時12分後之當日某時許 甲○○於109年1月8日6時47分至同日8時12分間,持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程韻如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所示),再於左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代替程韻如拿取甲基安非他命之劉永煌,並收取價金8,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甲基安非他命,價金8,000元 2 程韻如(由劉永煌前往交易 ) 109年3月21日21時1分後之當日某時許 甲○○於109年3月21日21時1分,持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程韻如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2所示),再於左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代替程韻如交易之劉永煌,並收取價金9,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甲基安非他命,價金9,000元 3 程韻如 109年5月13日10時35分後之當日某時許 甲○○於109年5月13日9時41分至同日10時35分間,持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程韻如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3所示),再於左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程韻如,並收取價金2,5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甲基安非他命,價金2,500元 4 許清貴 109年3月17日23時16分後之當日某時許 甲○○於109年3月17日23時8分至同日23時16分間,持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清貴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4所示),再於左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清貴,並收取價金6,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價金6,000元 5 許清貴 109年3月25日21時51分後之當日某時許 甲○○於109年3月25日17時35分至同日21時51分間,持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清貴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5所示),再於左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清貴,並收取價金6,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甲基安非他命,價金6,000元 6 許清貴 109年4月4日21時59分後之當日某時許 甲○○於109年4月4日20時58分至同日21時59分間,持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清貴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6所示),再於左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清貴,並收取價金6,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甲基安非他命,價金6,000元 7 許清貴 109年4月13日21時2分後之當日某時許 甲○○於109年4月13日21時2分,持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清貴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7所示),再於左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清貴,並收取價金6,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甲基安非他命,價金6,000元 8 許清貴 109年4月23日21時25分後之當日某時許 甲○○於109年4月23日16時59分至同日21時25分間,持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清貴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8所示),再於左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清貴,並收取價金6,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甲基安非他命,價金6,000元 9 許清貴 109年5月4日18時16分後之當日某時許 甲○○於109年5月4日18時16分,持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清貴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9所示),再於左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清貴,並收取價金6,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甲基安非他命,價金6,000元 10 許清貴 109年5月12日22時25分後之當日某時許 甲○○於109年5月12日16時48分至同日22時25分間,持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清貴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0所示),再於左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清貴,並收取價金6,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甲基安非他命,價金6,000元 11 許清貴 109年5月21日20時44分後之當日某時許 甲○○於109年5月21日18時33分至同日20時44分間,持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清貴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1所示),再於左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清貴,並收取價金3,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甲基安非他命,價金3,000元 12 許清貴 109年5月25日17時16分後之當日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5月21日) 甲○○於109年5月25日16時58分至同日17時16分間,持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清貴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2所示),再於左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清貴,並收取價金6,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甲基安非他命,價金6,000元 13 許清貴 109年6月4日16時6分後之當日某時許 甲○○於109年6月4日12時41分至同日16時6分間,持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清貴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販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3所示),再於左列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許清貴,並收取價金10,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甲基安非他命,價金10,000元


附表一之一

編號 通聯時間 監聽電話A/ 對方電話B 通話內容 卷存 頁碼 1 ① 109年1月8日 6時47分 甲○○(A) 0000000000 程韻如(B) 0000000000 A:喂他問你幾時要 B:現在可以嗎 A:現在?那我現在跟他講喔 B:嗯 A:你在哪 B:我在我這邊我叫老劉來接我 A:喔那要快一點我現打給他 B:那現在就可以打給他 A:好我馬上打給他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號樓屋頂】 偵一卷 第52頁 至第53 頁 ② 109年1月8日 6時49分 甲○○(A) 0000000000 程韻如(B) 0000000000 A:他跟我講說7點半到 B:好7點半到你家 A:好 B:拜拜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號樓屋頂】 ③ 109年1月8日 6時57分 甲○○(A) 0000000000 程韻如(B) 0000000000 B:他現上廁所7點半可能來不及改8點好不好 A:8點? B:他大完便就出門 A:好 B:那直接去你家是不是 A:對 B:好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號樓屋頂】 ④ 109年1月8日 8時12分 甲○○(A) 0000000000 程韻如(B) 0000000000 B:喂 A:我有叫他先回去找你了他說要去辦事我說你趕快先回去 B:嗯 A:妳再打給他 B:好 A:他先去辦事不太好我叫他先去找你比較好 B:哈好啦謝謝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號樓屋頂】 2 ① 109年3月21日21時1分 甲○○(A) 0000000000 程韻如(B) 0000000000 A:可不可以快一點,麻煩一下好不好你跟誰你跟老劉喔 B:我沒過去我叫他過去就好 A:老劉嗎 B:嗯,我們等你2天了你還說快點快點 A:你要跟他講外面真的是沒有了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號樓屋頂】 偵一卷 第55頁 至56頁 3 ① 109年5月13日9時41分 甲○○(A) 0000000000 程韻如(B) 0000000000 B:嗯啊白酒呢 A:白酒還是一樣又貴又那個 B:不優 A:優喔我覺得可以 B:有多貴 A:啊 B:多貴 A:現在說25啦 B:25? A:對啊這個你最行的對不對你也知道 B:那優的話試試看哪時候可以到 A:不是你要幾瓶 B:嗯有便宜嗎 A:啊 B:拿多有便宜嗎 A:不然你現在要嗎 B:對啊 A:你先拿一瓶試試看好不好 B:嗯可以啊那我要自己過去 A:對 B:現在嘛 A:對啊就只有一瓶喔 B:嗯好啦試試看是可以 A:好你大概多久到 B:我現坐車去最少要1個小時以上 A:喔你不能找那個誰嗎 B:他要上班啊 A:喔好那就麻煩你了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號樓屋頂】 偵一卷 第59頁 ② 109年5月13日10時35分 甲○○(A) 0000000000 程韻如(B) 0000000000 B:喂你家那坐捷運是哪站下車 A:挖操不用那麼辛苦吧這麼有錢的人還那麼省 B:廢話 A:挖那很遠喔中山國中行天宮 B:那要走很遠 A:對這麼有錢省那個錢幹嘛 B:我那這麼有錢我很窮ㄟ A:喔真的 B:坐捷運還是坐公車 A:我不知道耶 B:你不知道 A:我只知道我很辛苦而已 B:南京復興沒到嗎 A:有啊 B:南京復興不是很近嗎 A:對你要坐計程車過來喔 B:哈..不是你那靠近哪裡 A:民生東路合江街這邊 B:喔要走一公里多啊 A:對保重保重啊不用那麼辛苦啊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號樓屋頂】 偵一卷 第59頁 至60頁 4 ① 109年3月17日23時8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前半部對話省略) A:他們在這邊你要不要過來 B:你過來 A:過去哪 B:我家樓下 A:好我走路過去喔你等一下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號樓屋頂】 偵一卷 第62頁 ② 109年3月17日23時16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喂 B:快過來左轉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62頁 5 ① 109年3月25日17時35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B:喂你問問看 A:ㄟ我拿到馬上打給你好不好 B:好不好 A:2瓶嗎 B:恩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號樓屋頂】  偵一卷 第62頁 ② 109年3月25日21時51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喂 B:喂 A:他到了那怎樣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62頁 6 ① 109年4月4日 20時58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喂老普 B:說啦 A:ㄟ要叫他過來嗎 B:對 A:好了解一樣嗎 B:對多久 A:我現打給他喔 B:你打給是他要多久 A:不是啊等一下就麻煩你一下很快啊叫他盡快好不好 B:好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62至63頁 ② 109年4月4日 21時59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喂ㄟ麻煩一下 B:來啦 A:ㄟ B:好啦 A:麻煩一下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63頁 7 ① 109年4月13日21時2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喂 B:快說 A:ㄟ他到了 B:好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63頁 8 ① 109年4月23日 16時59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他現在如果要把你送過來的話,那剩下的0.6叫他順便帶過來,你看這樣可不可以。 B:欠我的就是要還我就對啦,叫我再順便拿就對啦。 A:對啊,對對對,就是這個意思。 B:要多久啊。 A:我不知道,我現在馬上跟他約,好不好,你是0.6嘛 B:好好,嘿對,好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64頁 ② 109年4月23日 21時25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麻煩一下好不好 B:什麼。 A:麻煩一下 B:麻煩什麼 A:蛤,就是你趕快過來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64頁 9 109年5月4日 18時16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喂老圃啊 B:喂快說 A:ㄟ你那個我朋友有來你要不要 B:哪時候 A:現在 B:我現在已經要洗澡了在等一下等一二十分鐘 A:好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64至 65頁 10 ① 109年5月12日 16時48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喂老圃啊阿你是要叫他先補過來對不對 B:順便有順便啦 A:好好那我馬上打給他好不好 B:好啦 A:差你0.4對不對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66至 67頁 ② 109年5月12日 20時48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喂老圃 B:這些人是在搞什麼看不清楚 A:我早就通知他了他說8、9點就到了 B:他馬的這種人有時碰到要打 (下略)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67頁 ③ 109年5月12日 22時25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喂喂 B:說 A:麻煩一下好不好 B:好等一下 A:好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67頁 11 ① 109年5月21日 18時33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喂老圃 B:喂 A:老圃 B:快說 A:他剩1瓶 B:那也真好笑他剩1瓶來幹嘛 A:沒有昨天那個誰拿走了 B:擺著我等下再去找你在下雨 A:他只有1瓶 B:好你先擺著等一下等雨小一點再過去找你 A:那他來的時候再說好不好 B:啊他還沒來 A:有啦已經來了 B:你先拿著現下雨 A:好啦我知道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69頁 ② 109年5月21日 20時44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ㄟ沒下雨了 B:好等一下過去 A:連雨聲都沒有了 B:奇怪我這都雨聲耶我拿到窗戶給你聽 A:那是塑膠板啦啪啪啪 B:好啦等一下過去 A:快一點我有事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69頁 12 ① 109年5月25日 16時58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ㄟ他在樓下停車他上來後我再打給你好不好 B:他在樓下停車他上來後你再打給我 A:對啊 B:我要跟他碰面喔 A:碰不碰面都沒關係啊 B:要碰面還不碰面,不用碰面啦,你幫我看他 A:你要來啊 B:我會去啊,你要看他重量啊 A:對啊你等一下馬上就那個好不好準備一下他來我就打給你 B:等一下是多久 A:他就在樓下啊 B:啊 A:他說他在找車位啊 B:喔 A:好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74至 75頁 ② 109年5月25日 17時16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B:喂 A:喂你要不要過來他在樓下 B:2分鐘就到 A:好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號樓屋頂】  偵一卷 第75頁 13 ① 109年6月4日 12時41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喂 B:喂 A:你在做工喔 B:對 A:好啦晚上他已經那個了 B:好啦 A:好不好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75頁 ② 109年6月4日 16時6分 甲○○(A) 0000000000 許清貴(B) 0000000000 A:喂 B:東西在你身上嗎 A:對啊他已經來了 B:什麼他已經來了 A:他早就來了 B:他早就來關我屁事是我找你的時候你沒接電話的他什麼時候來我有辦法預算喔 A:沒有啦我說他中午就來了 B:現在東西有在你身上嗎 A:對他說那個什麼我說你等一下就會來了 B:我現過去 A:好 【基地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屋頂】 偵一卷 第75頁

附表二:
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9年6月17日13時許,持本院核發之109年聲搜字第661號搜索票,至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3樓居處執行搜索扣得之物(偵一卷第43頁至第49頁)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Mobia牌,金色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 1支 SIM卡門號:0000000000 2 Mobia牌,黑色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 1支 SIM卡門號:0000000000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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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