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77號
TPDM,109,訴,177,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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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
109年度訴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哲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2
19號、第19186號、第17989號、第18373號、第18527號、第1978
1號、第21307號、第23351號、第28418號),及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112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哲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壹所示之行動電話壹具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廖哲輝廖健凱石宜蒨、李前程(後3人尚在本院繫屬中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賤兔」、「少年董」、「 可樂」、「雷丘」、「雄哥」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 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由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廖健凱擔任以 不法方法取得之提款卡提領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之「車手」; 廖哲輝石宜蒨則擔任向取款車手收款及轉交款項予詐欺集 團上手之「收水」;李前程則係介紹廖健凱加入本案詐欺集 團之人。廖哲輝廖健凱石宜蒨並以通訊軟體WeChat彼此 連繫犯罪工作。先由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法,致如附表一所 示之人陷於錯誤,並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至本案詐欺 集團所指定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廖健凱透過通 訊軟體WeChat接收「賤兔」指示,至便利商店領取裝有供本 案犯罪用提款卡之包裹,陸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 依指示提領款項後,轉交給廖哲輝廖哲輝則依「可樂」之 指示再轉交給石宜蒨石宜蒨再依指示將款項放置在特定地 點。嗣警於108年5月29日下午5時41分許至下午6時止,在臺 北市○○區○○路00號前,見廖健凱在該處ATM前徘徊,並於ATM



提領多筆款項,因形跡可疑而向前盤查,復同時於臺北市○○ 區○○街000號前,將廖哲輝石宜蒨查獲到案,扣得廖哲輝 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辰○○寅○○○、壬○○、午○○玄○○卯○○巳○○酉○○ 、天○○、癸○○、戊○○、丙○○、己○○、申○○、地○○、子○○、庚 ○○、宇○○、宙○○未○○、甲○○、丑○○、郎○○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大安分局、乙○○、丁○○、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分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查被告廖哲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 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7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二第206頁 、第212至213頁),核與證人即各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 證述情節相符(證人人別及卷證出處詳見附表一證據頁數欄 所示),且有相關證據在卷可憑(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詳見 附表一證據及頁數欄所示)。綜合上開補強證據,足資擔保 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上述犯罪情節,具有相當可信性,並 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屬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 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按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存戶之存摺、提 款卡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 況須將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交付他人者 ,亦必係與該收受之人具相當信賴關係,並確實瞭解其用途 ,並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之理,且我國金融機構眾多,一 般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 經驗,如帳戶內之款項來源正當,持有存摺及印章等帳戶資 料之人大可自行提領,若其不自行提領金融機構帳戶內款項 ,反而支付代價或提供利益委由他人以臨櫃方式或至便利商 店、金融機構所附設自動櫃員機處提領款項,就該金融機構 帳戶內款項可能係詐欺所得等不法來源,當有合理之預期。 況詐欺集團利用車手提領人頭金融機構帳戶款項,業已經報 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是一



般具有通常智識之人,應均可知支付薪資或對價委由他人以 臨櫃或至自動付款設備方式提領金融機構帳戶款項者,多係 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金融機構帳戶內資金實際取 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查本案被告廖哲輝於行為時均已 為成年人,理應可輕易判斷綽號「賤兔」、「可樂」等人有 高度可能係從事違法行為,及其所提領之款項為不法所得當 甚明確。
 ㈡次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 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 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 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 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 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 情不相契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 照)。次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 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 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 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 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 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 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 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 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 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 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 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 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 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 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 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 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 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 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 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 ,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 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 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 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 (參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 ㈢查本案詐欺集團,係由3人以上所組成,以施用詐術為其手段



,且組成之目的即在向被害人詐取金錢,具有牟利性;又本 案詐欺集團係由相異成員以電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等方 式詐騙被害人即告訴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入款項於 人頭帳戶,再由車手收取款項並交付上游收水,以此方式將 詐得款項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之上游成員以朋分贓款,足見本 案詐欺集團之任務分工縝密,犯罪計畫周詳,顯非為立即實 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成員彼此間相互配合,於一定期間內存 續,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無訛。職是,本案詐欺集團確屬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又被告自承其於108年5月 24日開始擔任收水工作(見偵13346卷二第11頁),且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向同案被告廖健凱收取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錢 行為,確係其加入該集團後之第一件,已屬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依前揭說明,就被 告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首次參與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應 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㈣再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行為,依第2條規定,係指: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 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 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並於第 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藉製造資金流 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亦即, 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犯第3條所列之 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之孳息,藉 由包含處置(即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予以移轉或變更)、分 層化(即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 定犯罪所得,使之回流至正常金融體系,而得以合法利用享 受)等各階段之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 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 訴、處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 裁定同斯旨)。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等,繼由被 告從告訴人等處收受取得現金款項,扣除部分報酬後,再將 餘款層層轉手交付上游詐欺集團成員,其作用在於將詐欺集 團成員詐欺被害人所取得贓款,透過處置或分層化,客觀上 得以切斷詐欺所得金流之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 追查,被告知悉其收受現款並交付上游之行為得以切斷詐欺 金流之去向,主觀上亦具有掩飾、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 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其所為係屬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1、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甚明,應依同法第14條 之規定論處。
 ㈤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後段之參與組織罪、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罪;如附表一編號2至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洗錢罪。
 ㈥又被告與同案被告廖健凱石宜蒨、李前程及暱稱「賤兔」 、「少年董」、「可樂」、「雷丘」、「雄哥」及詐欺集團 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 意聯結、行為分擔,並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㈦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洗 錢之行為;如附表一編號2至26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洗錢之行為, 均係目的單一,且有局部同一性,乃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
 ㈧又詐欺犯罪類型,於行為人著手實施詐欺犯行初始,即係預 計以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並建立信任關係後,即得接續以各 種理由誘騙同一被害人不斷付款,是如附表一編號3、5、6 、7、10、11、13、14、18、22、25所示之被害人雖因單一 受騙事由而接連匯款至人頭帳戶內,然均係被告基於同一犯 意及利用同一機會所為,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 接續犯。
㈨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 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 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 之。而被告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 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 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三、科刑
  被告曾於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5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 7年11月13日假釋出監,於108年2月6日縮短刑期期滿,假釋 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上開前案係竊盜案件 ,與本案所犯詐欺罪,兩者罪質、犯罪手法與態樣並不相同 ,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尚無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非 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 共同對他人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價值觀念顯然偏差,所為 實有不該,於本案中擔任收水工作,尚非屬於詐欺集團指揮 監督之核心地位,並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 婚、從事工廠作業員、月入3萬多元左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 狀況、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被 害人所受損害、表明目前無能力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 情狀,量處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如主文所示之刑。四、不諭知強制工作之說明
  至於被告雖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 織罪,惟徵諸「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 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 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 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 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 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 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同此意旨)」。本件審酌被告於 參與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內,僅係負責收取詐騙贓款,係居 於該組織之下層地位,且參與情節非重、參與時間非久,是 其於本案犯行所顯現之行為嚴重性及表現危險性均尚屬非重 ,復酌以非親自對告訴人等實施詐騙等節,則其於執行主文 所示之刑後,應已足令其產生警惕,而達預防再犯及矯治之 效,如另於其所應擔負之自由刑外宣告強制工作,而干預其 人身自由與行動自由長達3年,依比例原則衡量後,顯有輕 重失衡之情,是依上開實務見解,爰不併為強制工作之宣告 ,併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而獲得11,000元(見偵13346號卷二第11頁),足認該犯罪 所得已屬於被告,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㈡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 ,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為被告於警詢中供承 明確(見偵13346號卷一第35頁),乃依法宣告沒收。又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之存摺,雖為本案犯罪使用之物, 惟該等物品應為各存摺所有人所有,尚難認屬於本件被告所 有,且將來有發還予該等所有權人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樊家妍、牟芮君偵查起訴,檢察官周慶華、林婉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款項 (新臺幣) 匯入帳號 被告廖健凱 提領 時間、地點 被告提領 金額 (新臺幣) 起訴書 證據及頁數 1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4日上午11時19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裝為告訴人之姪子,欲向告訴人借款30萬元,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4日 上午11時31分 15萬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宗顯) 108年5月24日下午12時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 2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辰○○於警詢中之陳述(偵21307卷P15-16) ⑵網路轉帳交易記錄翻拍照片4張(偵21307卷P73-74) ⑶詐欺集團來電紀錄翻拍照片2張(偵21307卷P71) ⑷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21307卷P17-21、79-81) ⑸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21307卷P87-91) ⑹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8張、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份(偵21307卷P25、31-32;偵28418卷P29) 108年5月24日下午12時8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4日下午12時9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4日下午12時13分2秒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泰銀行和平分行) 2萬元 108年5月24日下午12時13分59秒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4日下午12時14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4日下午12時1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 2萬元 108年5月24日下午12時18分址同上 1萬元 108年5月24日 下午12時49分 5萬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哲根) 108年5月24日 下午1時8分 5萬元 108年5月24日 下午1時14分 5萬元 2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3日下午3時56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裝為告訴人之姪女李采姿,因欠朋友錢欲向告訴人借款12萬元,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4日 下午12時45分 3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魏筱佩) 108年5月24日 下午12時5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復興南路自助郵局ATM) 2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 ⑴告訴人寅○○○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9781卷P15-18) ⑵告訴人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張、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偵19781卷P25-27) ⑶兆豐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108年5月24日止之存款交易明細表1份(偵19781卷P69-75;偵23351卷一P167-183、卷二P69-81) ⑷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中華郵政復興南路自助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偵19781卷P31、79-81) 108年5月24日 下午13時1分址同上 9,000元 3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6日下午2時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係國泰商業銀行專員,並向告訴人表示因網路購物業者人員疏失,將告訴人之帳戶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為解除設定須告訴人協助辦理,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6日 下午3時26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壬○○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6219卷P25-33) ⑵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2張、合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10張、中華郵政WebATM繳費明細表影本2張(偵16219卷P99-115) ⑶網路銀行轉帳活存明細查詢頁面擷圖1張(偵16219卷P341) ⑷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1份(偵23351卷一P129-132) ⑸新光銀行古亭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張(偵23351卷一P95-97) ⑹中國信託銀行大安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張(偵16219卷P327-328) 108年5月26日 下午4時3分 4萬9,987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廖鋐鈞) 108年5月26日 下午4時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光銀行古亭分行ATM) 2萬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4時6分9秒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4時6分45秒址同上 1萬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4時21分 1萬8,890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4時2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ATM) 1萬8,000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04分 2萬9,987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5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6分址同上 1萬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08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11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14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18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20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22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23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29分 2萬9,974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35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36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38分 2萬9,974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42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44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49分 2萬9,974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55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6時06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6時07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6時09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6時11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6時12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6時15分 2萬9,99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13分 2萬9,974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16分 2萬9,742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28分 2萬9,742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29分 2萬9,742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31分 2萬9,742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34分 2萬9,742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36分 2萬9,742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40分 2萬9,742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42分 2萬9,742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43分 2萬9,742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10時11分 2萬9,742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10時16分 2萬9,742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4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6日下午4時08分致電予告訴人,佯稱係東森MOMO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因員工疏失導致將從告訴人之帳戶內多扣款項,須告訴人協助取消交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21分 4萬9,987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午○○於警詢中之陳述(偵23351卷一P37-41)、 ⑵告訴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偵23351卷二P39-45) 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份(偵23351卷一P133-145) ⑷第一銀行古亭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偵23351卷一P97-101)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56分 4萬6,102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42分 9萬9,987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昱愷)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5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古亭分行ATM) 3萬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53分址同上 3萬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54分址同上 3萬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55分址同上 1萬元 5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6日下午4時27分致電予告訴人,佯稱係某購物網站人員,因員工疏失導致將從告訴人之帳戶內多扣款項,須告訴人協助取消交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27分 5萬4元 兆豐商銀(000)00000000000號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天○○於警詢中之陳述(偵23351卷一P59-67) ⑵網路銀行轉帳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擷圖2張、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8張、詐欺集團來電紀錄擷圖2張(偵23351卷二P49-65) 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份(偵23351卷一P159-165、卷二P145-181) ⑷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偵23351卷一P167-183、卷二P69-81) ⑸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偵23351卷二P83-86、89-90) ⑹臺灣企銀南台北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5張(偵23351卷一P105-109)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29分 5萬4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31分 2萬138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35分 4萬138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5時37分 3萬9,745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30分 2萬9,987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33分 2萬9,987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34分 2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36分 5,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50分 3萬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52分 3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58分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7時 3萬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7時07分 2萬4,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下午7時13分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韓詮定) 108年5月26日 晚間7時1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灣企銀南台北分行) 2萬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7時16分 2萬9,000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7時18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7時20分址同上 1萬9,000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7時20分 3萬元 兆豐商銀(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魏筱佩) 108年5月26日 晚間7時2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灣企銀南台北分行) 2萬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7時29分址同上 1萬元 6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6日晚間,致電予告訴人,佯稱係「收納女王LINE商城拍賣」客服人員,因員工疏失導致將從告訴人之帳戶內多扣款項,須告訴人協助取消交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38分 4萬5,081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昱愷)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4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ATM) 2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酉○○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6219卷P35-37) ⑵網路轉帳紀錄頁面擷圖3張(偵16219卷P141-145) 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份(偵16219卷P321;偵23351卷一P153-157) ⑷第一銀行古亭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張(偵23351卷一P103-105) ⑸玉山銀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張(偵16219卷P325-326)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42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43分址同上 5,000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6時57分 4萬9,987元 108年5月26日下午7時1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古亭分行ATM) 2萬元 108年5月26日下午7時13分12秒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6日下午7時13分44秒址同上 1萬元 108年5月26日 下午7時 4萬85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加珞) 7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6日下午5時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係168INN旅館集團客服人員,因員工疏失誤將告訴人設定為高級會員,須告訴人協助取消自動繳費功能,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並購買3張價值5,000元及1張價值3,000元之之My Card點數卡。 108年5月26日 晚間6時43分 4萬9,98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汪宗翰) 108年5月26日 晚間6時4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古亭分行) 5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玄○○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6219卷P45-49) ⑵My Card點數卡購買明細影本4張(偵16219卷P175) ⑶告訴人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張(偵16219卷P177-179) ⑷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偵16219卷P315-316;偵23351卷一P147-151) ⑸中華郵政古亭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0張(偵16219卷P81-85) 108年5月26日 晚間6時47分 1萬9,102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6時49分址同上 1萬9,000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58分 2萬9,985元 8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6日下午5時40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是網路購物平台人員,因員工疏失誤將告訴人設定為批發商,須告訴人協助解除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6日晚間6時52分 1萬8,185元 108年5月26日下午6時5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古亭分行ATM) 1萬8,000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卯○○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6219卷P39-43) ⑵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偵16219卷P147) ⑶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偵16219卷P159) ⑷告訴人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封面影本1張(偵16219卷P147) ⑸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偵16219卷P315-316;偵23351卷一P147-151) ⑹第一銀行古亭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偵23351卷一P101) 9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6日晚間7時30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係中壢電競旅館人員,因員工疏失誤將告訴人設定為高級會員,須告訴人協助取消會籍,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6日 晚間7時44分 2,015元 108年5月26日下午7時4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灣企銀南台北分行) 2,000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巳○○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6219卷P53-57) ⑵告訴人中國信託帳戶提款卡背面影本1張、合庫商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詐欺集團來電紀錄3張(偵16219卷P189-197) 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偵16219卷P315-316;偵23351卷一P147-151) ⑷臺灣企銀南台北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偵23351卷一P111) 10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6日晚間7時53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係168INN旅館集團客服人員,因員工疏失誤將告訴人設定為會員,須告訴人協助取消交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36分 2萬6,781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4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古亭分行) 2萬8,000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癸○○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6219卷P59-63) ⑵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份、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0張、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張(偵16219卷P209-223) 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偵16219卷P315-316;偵23351卷一P147-151) ⑷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23351卷一P159-165、卷二P145-181) ⑸國泰世華銀行和平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偵23351卷一P111) ⑹中華郵政古亭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偵16219卷P84) 108年5月26日 晚間8時39分 1,256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9時24分 2萬1,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韓詮定) 108年5月26日 晚間9時2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和平分行) 2萬2,000元 11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6日晚間9時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拍賣網」店家,因員工疏失導致將告訴人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須告訴人協助解除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6日 晚間9時8分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寧) 108年5月26日 晚間9時15分04秒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古亭分行) 6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申○○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6219卷P73-77) ⑵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交易明細1份(偵16219卷P313) ⑶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份(偵23351卷二P199-205) ⑷告訴人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16219卷P314) ⑸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16219卷P317-320;偵23351卷二P129-141) ⑹元大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23351卷二P209-213) ⑺中華郵政古亭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張(偵16219卷P86-87) 108年5月26日 晚間9時11分 4萬9,989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9時15分50秒址同上 6萬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9時13分 4萬9,989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9時16分44秒址同上 3萬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9時27分 1萬5,123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9時43分 2萬9,985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9時50分 3萬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9時54分 3萬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9時56分 3萬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10時2分 2萬12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10時27分 2萬12元 元大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高藜萱) 12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6日晚間9時35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某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因員工疏失導致將從告訴人之帳戶內多扣款項,須告訴人協助取消交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6日 晚間10時47分 1萬1,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蕭智元) 108年5月26日晚間10時5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古亭分行) 1萬1,000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戊○○於警詢中之陳述(偵23351卷一P75-81)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偵23351卷二P27) 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23351卷一P185-187、卷二P193-198) ⑷第一銀行古亭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偵23351卷一P113) 13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6日下午3時23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網路購物平台人員,因員工疏失導致將從告訴人之帳戶內多扣款項,須告訴人協助取消交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6日 晚間10時51分 2萬9,987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寧) 108年5月26日晚間10時5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古亭分行) 2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己○○於警詢中之陳述(偵23351卷一P89-93) ⑵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偵23351卷二P29) ⑶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偵23351卷一P189-198) ⑷第一銀行古亭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偵23351卷一P113-115) ⑸國泰世華銀行和平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偵23351卷一P121) 108年5月26日晚間10時53分址同上 1萬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11時31分 2萬9,989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6日 晚間11時34分 2萬9,989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11時47分 1萬7,985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寧) 108年5月26日 晚間11時4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和平分行) 1萬8,000元 14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6日晚間10時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金石堂員工,因公司遭駭客入侵,致將從告訴人之帳戶內多扣款項,須告訴人協助取消交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6日 晚間11時 4萬9,987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寧) 108年5月26日晚間11時0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古亭分行) 2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陳述(偵23351卷一P83-87) ⑵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翻拍照片3張(偵23351卷二P31-33) ⑶告訴人丙○○提供之詐騙電話號碼翻拍照片2張(偵23351卷二P35) ⑷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偵23351卷一P189-198) ⑸第一銀行古亭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5張(偵23351卷一P115-119) 108年5月26日晚間11時02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6日晚間11時03分址同上 1萬元 108年5月26日 晚間11時03分 2萬1,123元 108年5月26日晚間11時05分16秒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6日晚間11時05分56秒址同上 1,000元 15 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7日下午4時58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I HOTEL電競旅館客服人員,詢問告訴人是否要加入會員,若否,須告訴人協助辦理取消自動轉帳功能,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並購買價值8,000元之My Card點數卡。 108年5月27日 下午5時58分 2萬9,985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01分04秒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中華郵政光武郵局) 2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地○○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8527卷P41-43) ⑵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18527卷P189-195) ⑶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偵18527卷P37) ⑷犯嫌提領紀錄、中華郵政光武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偵18527卷P29、31) ⑸警員蔣宏興之職務報告(偵18527卷P173)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01分48秒址同上 9,000元 16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7日下午5時02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辛普利購物網客服人員,因故導致帳戶自動扣款,須告訴人協助取消交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8分 2萬9,924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14分址同上 2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子○○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8527卷P49-51) ⑵告訴人子○○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張(偵18527卷P53-54) ⑶告訴人庚○○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8527卷P59-62) ⑷告訴人庚○○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偵18527卷P63) 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偵18527卷P37) ⑹犯嫌提領紀錄、中華郵政光武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張(偵18527卷P29、31)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15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16分址同上 3,000元 17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7日下午4時59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因員工疏失導致將從告訴人之帳戶內多扣款項,須告訴人協助取消交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7分 1萬3,012元 18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7日下午5時02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YAHOO奇摩購物平台廠商,因員工疏失導致將從告訴人之帳戶內自動扣款,須告訴人協助取消自動扣款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35分 3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42分13秒址同上 2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宇○○於警詢及本院中之陳述(偵2687卷P15-18;本院177卷一P119-120) ⑵合庫商銀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8張(偵18527卷P73-75) 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歷史清單1份(偵18527卷P39-40) 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2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2480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2687卷P179-186) 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偵18527卷P37) ⑹犯嫌提領紀錄、中華郵政光武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7張(偵18527卷P29、31-34) ⑺犯嫌提領紀錄、玉山銀行復興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5張(偵18527卷P29、34-35)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42分53秒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38分 3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43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42分 2萬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戴正鈞)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45分05秒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56分 1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45分44秒址同上 1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7時03分 2萬9,000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7時06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7時07分址同上 1萬9,000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7時57分 3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8時02分17秒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復興分行) 2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8時 3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8時03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8時02分 5,000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8時04分05秒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8時04分50秒址同上 5,000元 19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7日下午5時58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力鋒國際有限公司之會計人員陳小姐,因員工疏失導致將從告訴人之帳戶內多扣款項,須告訴人協助取消交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7日 下午6時50分 4萬6,9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姜玲) 108年5月27日 下午7時0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中華郵政光武郵局) 4萬6,000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8527卷P117-119) 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網路銀行網路轉帳錄頁面擷圖1張(偵18527卷P121) 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歷史清單1份(偵18527卷P115) ⑷犯嫌提領紀錄、中華郵政光武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偵18527卷P29、35) 20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7日下午6時33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因員工疏失導致將從告訴人之帳戶內多扣款項,須告訴人協助取消交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7日 下午7時 2萬9,989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靜)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羅育珊於警詢及本院中之陳述(偵18527卷P83-85;本院177卷一P119-120) ⑵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偵18527卷P87) 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18527卷P179-181) ⑷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偵18527卷P177-178) 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18527卷P37) ⑹犯嫌提領紀錄、土地銀行忠孝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偵18527卷P29、32) 108年5月27日 下午7時02分 8,123元 108年5月27日 下午7時16分 1萬4,123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廖辰恩) 108年5月27日 下午7時20分 5,030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7日 下午7時2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5,000元 21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7日下午6時40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伯利恆民宿業者,因員工疏失導致誤將告訴人提升為黃金會員,須告訴人協助移除會員資格,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7日 下午7時48分 6,015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7日 下午7時5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中華郵政光武郵局) 6,000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未○○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8527卷P93-95) ⑵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偵18527卷P97) ⑶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偵18527卷P37) ⑷犯嫌提領紀錄、中華郵政光武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偵18527卷P29、32) 22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6日下午3時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係告訴人之友人劉淑妃,表示伊更換電話等語,復於同年月29日又致電予告訴人,欲向告訴人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將款項存入或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9日 上午10時50分 3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瑞瑩) 108年5月29日 上午11時0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中華郵政永春郵局ATM) 3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8373卷P41-49) ⑵第一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張(偵18373卷P51) ⑶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張(偵18373卷P53-57) ⑷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偵18373卷P110之1-111) ⑸中華郵政永春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偵18373卷P33) 108年5月29日 上午11時28分 9萬元 108年5月29日 下午12時10分址同上 6萬元 108年5月29日 下午12時11分址同上 3萬元 108年5月30日 上午10時27分 26萬元 彰化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王秩璇) 108年5月31日 下午12時03分 10萬元 23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7日下午6時18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裝為告訴人之姪女,要求告訴人加伊的LINE為好友,復於同年月29日,向告訴人借款2萬元,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9日 下午3時47分 2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瑞瑩) 108年5月29日 下午4時2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中華郵政永春郵局ATM) 2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辛○○○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8373卷P77-79) ⑵中華郵政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偵18373卷P81) ⑶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張(偵18373卷P83-91) ⑷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偵18373卷P110之1-111) ⑸中華郵政永春郵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偵18373卷P35) 24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9日下午4時36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中壢電競旅館員工,表示告訴人於108年2月7日入住該旅館時,因員工疏失多扣款項,為協助辦理退款事宜,復佯裝為臺灣新光銀行行員,稱有一筆金額要轉入告訴人帳戶內,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將款項存入或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9日 下午5時32分 3萬3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7989卷P25-27) ⑵告訴人帳戶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2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詐欺集團來電紀錄翻拍照片1張(偵13346卷二P223-227) ⑶108年5月29日華泰銀行ATM交易紀錄明細1份(偵17989卷P39) ⑷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17989卷P77-93;偵13346卷三P259-263) ⑸華泰銀行松德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頁(偵17989卷P45-47) 108年5月29日 下午5時52分 2萬9,985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9日 下午5時55分 2萬9,985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蔡明勳) 108年5月29日 下午5時57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華泰銀行松德分行ATM) 2萬元 108年5月29日 下午5時58分址同上 1萬元 108年5月29日 下午5時57分 1萬9,985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8年5月29日 晚間7時12分 1萬4,985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 25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5日下午4時18分許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樂天拍賣網路賣家,因告訴人有1筆交易簽單錯誤,須告訴人協助取消扣款事宜,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5日下午5時1分 4萬9,989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蕭智元) 108年5月25日下午5時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公館分行) 2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177號起訴書、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丑○○於警詢中之陳述(偵28418卷P23-26) ⑵網路銀行轉帳存款明細查詢頁面擷圖影本2張、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擷圖影本1張(偵28418卷P109-113) ⑶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28418卷P59-65) ⑷中國信託銀行公館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5張(偵28418卷P31-33) 108年5月25日下午5時4分 4萬9,989元 108年5月25日下午5時5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5日下午5時7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5日下午5時8分址同上 2萬元 108年5月25日下午5時9分址同上 1萬9,000元 26 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5月29日致電予告訴人,佯稱為告訴人前所居住旅館之員工,因員工疏失導致告訴人須每月多繳6,000多元會費,須告訴人協助辦理取消,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5月29日 下午5時41分 3萬8,456元 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蔡明勳) 108年5月29日 下午5時47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 (日盛銀行松南分行ATM) 2萬元 109年度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 ⑴告訴人郎○○於警詢中之陳述(偵13346卷二P189-193) ⑵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偵13346卷二P203、卷三P257) ⑶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17989卷P77-93;偵13346卷三P259-263) ⑷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份、日盛銀行松南分行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偵13346卷二P181-183、卷三P255) 108年5月29日 下午5時48分址同上 1萬8,000元 108年5月29日 下午6時08分 4萬2,011元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1 SAMSUNG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1 支 2 台中二信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議文) 1 本 3 合庫商銀存摺 (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議文) 1 本 4 臺灣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惠琪) 1 本 5 中華郵政存摺 (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議文) 1 本 6 中華郵政存摺 (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涂唯恩) 1 本 7 中華郵政存摺 (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瑞瑩) 1 本 8 中華郵政存摺 (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寧) 1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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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