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秀慈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所為109年度簡
字第3012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1所示麻將,關於數量更正為「3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1所示麻將之數 量應為「3副」,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 目錄表1份可憑,並經本院於事實及理由欄中認定明確,惟 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為「1副」;然此並未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 所示之錯誤,參照前揭說明,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冠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