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9年度,104號
TPDM,109,審交訴,104,202102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棋宏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
第3142號、第3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棋宏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