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更一字,108年度,2號
TPDM,108,自更一,2,2021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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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更一字第2號
自 訴 人 Trade Pacific Ltd.

Best Source Ltd.

上 二 人
代 表 人 楊敏霞
自 訴 人 Future Ace Inc.

代 表 人 曾定郎
自 訴 人 Lucky United Limited

代 表 人 柯鴻棋
自 訴 人 惠陽晉億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當岳
自 訴 人 Trinity Trading Co.,Ltd

代 表 人 游淑燕
自 訴 人 Occupy Foreign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許玉瞞
自 訴 人 醫訊圖書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明德
自 訴 人 Ultra Chance Limited

代 表 人 黃水新
自 訴 人 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君順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代 表 人 吳君健
自 訴 人 LORD GENERATION LIMITED

代 表 人 賴昇濱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顧立雄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07年度自字第62號
),本院判決不受理後,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934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108年度自更一字
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顧立雄被訴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一)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 融市場發展,特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此為金管會組織法第1條所明定。又金管會基於金融監督 之目的,要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包括人民幣 TRF商品)必須遵從之規定。金管會復基於檢查職權辦理 一般檢查,均會就銀行對先前檢查缺失改善之情形予以抽 核覆查,並於檢查報告揭露歷次檢查未改善之事項,以促 金融業者改善,並作為金融監理或處分之參考。惟國內各 銀行陸續對消費者販售TRF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因銀行 未落實執行暸解客戶程序、未落實商品適合度制度及額度 核給不夠嚴謹、業務人員未具銷售資格、行銷話術不當、 未落實審核客戶財務資料與董事會議紀錄及未充分揭露相 關風險等方面缺失,導致爆發人民幣TRF銷售爭議,造成 國內數千家中小企業之數千億元之損失。
(二)被告顧立雄前為金管會主任委員,竟完全無視上開TRF衍 生性金融商品本質上及銷售銀行作法上之問題,於民國10 7年4月間再度核准開放此類商品,目前已有台新、中信、 富邦、星展、玉山等銀行復賣此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甚鉅之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被告身為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最高行政首長,竟刻意無視TR F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缺失,在過往消費者權益尚未保全, 又尚未健全控管機制配套之情形,圖利銀行以令其復賣TR F衍生性金融商品,已造成過去尚未與銀行達成和解的大 批金融受災戶,將確定無法得到銀行的補償,自訴人的財 產權確定受到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及國家金融秩序亦受 到重大戕害,被告所為該當刑法第130條之公務員廢弛職 務釀成災害罪(此部分另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四)被告經多位立委質詢且詳閱相關報告,應已明知TRF衍生 性金融商品並無任何避險功能,僅為銀行與客戶對賭之性 質,卻仍對媒體表示「經金管會多波管制,銀行承作TRF 的交易量到現在只有新臺幣4億元,已大幅萎縮,但考量



市場對TRF這類避險工具仍有需求,4月初已重新開放銀行 承作TRF業務」等語,被告所為該當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罪。
二、按刑法第213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為虛偽登載者為限(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於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後 ,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就證據之提出及調查 有主導權,限於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示情形,法院始應依職 權調查證據,原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爰予配合修正,刪 除「或蒐集」等文字,以符合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 架構。又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就自訴程 序而言,固賦予自訴人得取代檢察官之地位,就被告之犯罪 事實自行訴追之權利;然基於證據裁判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 之要求,自訴人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其所指明之證明方法 ,須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即達有罪判決之高度 可能性程度,始屬善盡舉證責任。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委任自訴代理人王瀚興律師,自訴被告顧 立雄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並於1 08年5月21日本院訊問程序自陳略以:被告前為金管會主委 ,於107年4月26日新聞報導中,陳稱TRF是避險工具,並復 賣TRF,影響目前自訴人與各銀行協商和解的權利,且更將 使廣大投資大眾受損,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罪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頁),固提出網路列印之 107年4月26日工商時報新聞報導「TRF解禁5銀行可重新上架 」為證(見本院107年度自字第62號卷第217至219頁),並 稱:若被告於前揭工商時報新聞報導所述內容有出現在金管 會網站或金管會有交付新聞稿供媒體報導,該等金管會網站 上文書或新聞稿即屬公務員所掌之公文書,自訴人會蒐集資 料後補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2頁);自訴人復於109年3月 10日本院調查程序陳稱:前揭工商時報新聞報導之新聞稿有 登載於金管會網站,會再陳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5-1頁) ,嗣於本院109年10月20日訊問程序陳述略以:其等會於109 年10月30日前具狀陳報前揭工商時報新聞報導之新聞稿有登 載於金管會網站之證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2頁)。而前揭 工商時報新聞報導為新聞記者所撰寫,顯非被告於其職務上 所掌之公文書,且自訴人已逾其所承諾之109年10月30日期 限,迄今仍未提出前揭工商時報新聞報導所依據之金管會新 聞稿,是應認自訴人就被告有何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 虛偽登載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綜此,自訴



人顯未就被告有自訴意旨所稱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罪嫌負實質舉證責任,足認此部分自訴有刑事訴訟 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之情形,應依同法第3 26條第1項、第3項規定,駁回此部分自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第326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蕭如儀
                 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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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陽晉億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醫訊圖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