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更一字,108年度,2號
TPDM,108,自更一,2,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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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更一字第2號
自 訴 人 Trade Pacific Ltd.

Best Source Ltd.

上 二 人
代 表 人 楊敏霞
自 訴 人 Future Ace Inc.

代 表 人 曾定郎
自 訴 人 Lucky United Limited

代 表 人 柯鴻棋
自 訴 人 惠陽晉億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當岳
自 訴 人 Trinity Trading Co.,Ltd

代 表 人 游淑燕
自 訴 人 Occupy Foreign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許玉瞞
自 訴 人 醫訊圖書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明德
自 訴 人 Ultra Chance Limited

代 表 人 黃水新
自 訴 人 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君順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代 表 人 吳君健
自 訴 人 LORD GENERATION LIMITED

代 表 人 賴昇濱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顧立雄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07年度自字第62號
),本院判決不受理後,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934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108年度自更一字
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顧立雄被訴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部分,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一)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 融市場發展,特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此為金管會組織法第1條所明定。又金管會基於金融監督 之目的,要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包括人民幣 TRF商品)必須遵從之規定。金管會復基於檢查職權辦理 一般檢查,均會就銀行對先前檢查缺失改善之情形予以抽 核覆查,並於檢查報告揭露歷次檢查未改善之事項,以促 金融業者改善,並作為金融監理或處分之參考。惟國內各 銀行陸續對消費者販售TRF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因銀行 未落實執行暸解客戶程序、未落實商品適合度制度及額度 核給不夠嚴謹、業務人員未具銷售資格、行銷話術不當、 未落實審核客戶財務資料與董事會議紀錄及未充分揭露相 關風險等方面缺失,導致爆發人民幣TRF銷售爭議,造成 國內數千家中小企業之數千億元之損失。
(二)被告顧立雄前為金管會主任委員,竟完全無視上開TRF衍 生性金融商品本質上及銷售銀行作法上之問題,於民國10 7年4月間再度核准開放此類商品,目前已有台新、中信、 富邦、星展、玉山等銀行復賣此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甚鉅之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被告身為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最高行政首長,竟刻意無視TR F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缺失,在過往消費者權益尚未保全, 又尚未健全控管機制配套之情形,圖利銀行以令其復賣TR F衍生性金融商品,已造成過去尚未與銀行達成和解的大 批金融受災戶,將確定無法得到銀行的補償,自訴人的財 產權確定受到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及國家金融秩序亦受 到重大戕害,被告所為該當刑法第130條之公務員廢弛職 務釀成災害罪。
(四)被告經多位立委質詢且詳閱相關報告,應已明知TRF衍生 性金融商品並無任何避險功能,僅為銀行與客戶對賭之性 質,卻仍對媒體表示「經金管會多波管制,銀行承作TRF 的交易量到現在只有新臺幣4億元,已大幅萎縮,但考量



市場對TRF這類避險工具仍有需求,4月初已重新開放銀行 承作TRF業務」等語,被告所為該當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罪(此部分另經本院裁定自訴駁回)。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所謂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即 提起自訴之人,其法益係由於犯罪行為直接受其侵害,始克 相當,倘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 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亦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委任自訴代理人王瀚興律師,自訴被告顧 立雄涉犯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部分, 係規定於刑法第4章「瀆職罪」章中,其所保護之法益,為 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之法益,縱其犯罪結果 ,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但其直接被害者如僅為國家法益, 而私人權益受損害,為間接之被害,即不得提起自訴(最高 法院91年度台上字6649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 64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自訴人指訴被告涉犯刑法第1 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部分之情節,縱令屬實, 被告所直接侵害者乃國家法益,縱令因此造成自訴人受損, 自訴人乃間接被害,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上揭規 定及說明,自訴人自不得就此部分提起本件自訴,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蕭如儀
                 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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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陽晉億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醫訊圖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