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23號
TPDM,107,重附民,23,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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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侯秀芬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00號00 樓(送達代收人:劉冠瑩)
被 告 張智俞

葉○名 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葉秀國

被 告 羅○致 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王美蓉

羅永昌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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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