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12號
TCDV,110,訴,512,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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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杜品儀 
被   告 鐘紹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固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惟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5,7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佐,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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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